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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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