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称为IDC产业内“商标侵权***案”的“世纪互联”商标侵权案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官司同时尘埃落定。世纪互联——国内规模***的电信中立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依法全力捍卫 “世纪互联”金字招牌,在两案中大获全胜。(注:世纪互联在两个案件中使用的原告主体分别为“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都简称“世纪互联”。)
据了解,两案于2008年1月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受理。商标侵权案由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状告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侵犯“世纪互联”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其宣传彩页等公开文字资料和网站上使用“世纪互联”标识, 对含“上海世纪互联”字样的文字图形组合标识的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了混淆,误认其与北京世纪互联公司服务有特定联系。根据法院判决,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在新浪网科技频道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对北京世纪互联公司造成的影响。
与此同时,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状告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也获得胜诉。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其相关宣传中称“2003年上海分公司开始独立核算,更名为“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及“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是北京世纪互联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与事实不符。此外,宣传资料中宣称的公司发展历程以及资格认证,实为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和荣誉。因此,法院判决,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世纪互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在新浪网科技频道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虚假宣传行为给世纪互联公司造成的影响。
事实上,世纪互联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最早的ISP/IDC服务商之一,也是目前中国规模***的电信中立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IDC)、互联网内容分发/加速服务(CDN)、下一代数据中心服务以及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和完整的行业解决方案。公司拥有在国内首家通过ISO9002美国RAB和英国UKAS双重认证的数据中心,并率先在国内推行国际标准的服务品质协议(SLA),而且是首批国信安办认证的安全服务试点单位之一。“世纪互联”为公司的注册字号,在业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而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提供与世纪互联相似的IDC等服务,实为同业竞争者,两者之间并无任何的隶属关系。而且,据业内人士介绍,与世纪互联相比,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规模与实力相去甚远,只能提供传统的IDC服务,对于CDN、云计算等高附加值的新型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都无力企及,李逵、李鬼之分可谓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