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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醉酒后车机自动报警       网络安全“隐形基石”升    

男子醉酒后车机自动报警被判不构成自首:系统

时间:2026-10-28 18:53 来源:IT之家 人气:

10 月 23 日消息,由于把“110”设成紧急联系人,浙江一男子醉驾后,车辆发现异常上报给车企紧急救援中心并自动报警,后续被民警当场查获。该男子显然不服,并辩称这属于自首。

那么,这类车机触发的报警,法律上到底能不能认定为自首?据央视《法治在线》今日报道,这类新型醉驾案在法律上不能被认定为自首。车辆紧急救援系统自动拨出的报警电话,不能替驾驶人完成“自动投案”。

此次事件发生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晚,周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返回家中,途中开启车辆驾驶辅助功能,后因酒劲上头困意难忍而选择在路边停车,随后在驾驶位昏睡起来。

但此时车辆仍处于启动状态,车企紧急救援中心监测到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多次呼叫驾驶人无应答后,按照应急处置流程拨打了周某预设的紧急联系人电话 ——110。民警到场后发现周某身上有明显酒气,经呼气检测及后续血样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186mg/100ml,远超 80mg/100ml 的醉驾标准。

周某对醉驾事实供认不讳,但又提出车辆自动报警应视为委托投案,且本人始终留在现场未逃离,请求认定为自首。法院没有接受这一逻辑。浙江缙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周某不构成自首,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一审宣判后周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指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个要件,而“自动投案”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承办法官从主观与客观两个层面拆解了周某的处境:主观上,周某因醉酒昏睡已丧失对车辆的实质管控,车企拨出电话的原因是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呼叫无回应,目的是排查驾驶人的人身安全风险,并非受周某委托代为投案,周某本人缺乏投案的意识;客观上,周某滞留现场是因为醉酒后无法继续驾车而被动形成的结果,并非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技术系统按预设程序执行的报警动作,与行为人自主作出的投案决定,在刑法评价上不能混为一谈。

这一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明确的裁判规则相衔接。2026 年 2 月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71 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指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即使驾驶人利用配件逃避系统监测、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同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一步写入“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上述指导性案例中,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 114.5mg/100ml,因加装“智驾神器”坐到副驾驶位睡觉,最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 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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