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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拆单购物牟利索赔”案宣判,职业索

2026-08-23 15:52 来源:IT之家 作者:小卓 责编:小卓

快知站 7 月 23 日消息,据北京市场监管,7 月 22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王某某、谢某某“牟利性索赔”敲诈勒索案。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通过控制多个账号累计拆单购物千余笔,以“不撤销投诉、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为要挟,向某大型线上商超频繁高额索赔。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两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六千元。两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庭审期间,最高检第四评议组听庭评议,北京市、朝阳区人大代表及有关公司代表旁听,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干警通过视频同步观摩。

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谢某某通过控制多个账号,针对某线上商超经营的洗发露、面膜、牙膏等 13 类日化用品进行拆分式下单,累计下单千余笔。完成批量购买后,二人以商品存在宣传问题为由,在短期内集中、反复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北京 12345 市民热线提交投诉举报共计数百次。在投诉及后续沟通中,二人明确向企业表示“如不支付赔偿,将持续投诉直至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且不接受企业提出的和解方案,坚持按照每单 500 元的固定标准提出赔偿要求。截至案发,二人累计向企业索赔金额近 47 万元,既遂获利 11.65 万元,另有 35 万元因企业拒绝支付而未遂。

快知站从文中获悉,庭审中,公诉机关围绕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以行为异常点为突破口,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

第一,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不符合消费者主体要求。

被告人王某某“找假买假”,伙同谢某某跨区域、大批量、高频次分单购买日化类商品,已经超出个人和家庭合理日常生活使用需求,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主体。

第二,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王某某长期以投诉索赔为主要经济来源,时常通过社交软件交流、传授投诉、索赔技巧,伙同谢某某短期内对同类事项进行高频、集中投诉,投诉内容远超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水平,呈现公式化、模板化、职业化特点,牟利目的明显。

第三,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实施了以投诉为要挟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

王某某、谢某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将撤销投诉作为索要“赔偿金”的直接对价,将逐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政处罚等程序性权利作为施压牟利工具,以诉累和声誉相要挟,迫使被害单位支付明显不合理的赔偿,属于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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