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0 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公布一则案例,卖家在某纪念币二手交易平台内出售银质纪念币遭遇退款纠纷,系统随机邀请的“评判官”按照平台规则,以 7:1 投票比率判定卖家胜出。本以为纠纷就此尘埃落定,不料平台擅自推翻评定结果,单方改判并强制卖家退货退款。
附基本案情:
被告某公司运营国内某专注于纪念币二级流转业务的 C2C 垂直类电商平台,用户可在该平台上交易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纪念钞等专项商品。原告范某系纪念币收藏爱好者,将其个人收藏的一枚银质纪念币(以下简称涉案银币)通过该平台出售给案外买家。
原告范某将涉案银币寄出,货物尚在途中,买家便以“商品有问题”为由申请退款。因买卖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相关争议根据平台规则被移送至平台内的“大家来评判”环节,由平台随机抽取的“评判官”根据实际情况及买卖双方提交的材料对纠纷作出评定,最终卖家以 7:1 比率胜出。买家不接受此结果,投诉至相关部门,随后平台自行介入并单方改判支持买家退货退款。原告拒绝此处置方式,将平台经营者某公司起诉到法院。
原告范某诉称,被告凭借其作为电商平台的优势地位,擅自推翻平台内“评判官”作出的已生效判定,事后自行修改规则以掩盖其违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根本违约,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货款、运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某公司辩称,涉案《平台交易纠纷处理规则》对于“大家来评判”的约定为“通过平台随机抽取的评判官根据实际情况及买卖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对纠纷进行最终评定”,其中要求买卖双方应当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原告在举证时所提供的材料由于拍摄角度不同,上传的信息有限等客观影响,不足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经平台介入,发现涉案银币存在“白斑”瑕疵,被告有权调整最终评定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电子商务平台有权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被告作为电商平台有义务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同时有权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
涉案《平台交易纠纷处理规则》约定,平台内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若双方自行协商后没有解决纠纷,可将交易纠纷移交“大家来评判”环节,由平台随机抽选的“评判官”对纠纷进行评定;若买卖双方对评定结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走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上述规则所设立的“一级自行协商、二级平台内随机组成评判官集体表决、三级法律途径解决”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并未偏袒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相关条款应属合法有效。